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政策
2025-03-11 07:25:53
政策简介: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,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,在3年(36个月,下同)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。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,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;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,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。
文件依据: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、第三条、第六条;黔财税[2023]8号第一条、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六条。
申请方式:在申报纳税时,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2次,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,享受本项税收优惠。
申报材料: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、县(市、区)政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享受。
咨询部门及电话:
毕节市税务局:0857-8283762
七星关区税务局:0857-8223863
大方县税务局:0857-5232125
黔西市税务局:0857-4222737
金沙县税务局:0857-7251861
织金县税务局:0857-7622352
纳雍县税务局:0857-3521896
威宁县税务局:0857-6222225
赫章县税务局:0857-3222666
百里杜鹃管委会税务局:0857-4841668
咨询地址:各县(市、区)政务中心税务窗口。